一、拾得遺失物
民眾拾得遺失物送交本中心各館服務台,填寫「遺失物登記表」交由承辦人留存。*請參照本中心「遺失物管理需知」
二、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17:00
電話:049-2334141分機106 李小姐
三、認領遺失物
遺失物領取時,須證明其係遺失人所有,並填寫本中心「遺失物認領表(1式2聯)」後始得領取。如委託他人代領時應出具「代領委託書」正本始得辦理領回手續。
四、協尋遺失物
倘民眾發現隨身物品遺失時,得請本中心協尋,方式如下:
(一)請於開館時間聯繫本中心協尋。
(二)至服務台填寫「遺失物協尋表」。
(三)利用本中心「遺失物公告招領網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