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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工藝競賽得獎者補助作業須知

一、宗旨

        本中心鼓勵國內工藝相關創作者參與國際工藝競賽,為使補助經費之執行公平、公正、公開,並得到合理有效的運用,特訂定本作業須知,以為執行之依據。


二、依據

        依據本中心113 年11 月28 日藝銷字第11330026052 號令修訂之「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推展工藝文化產業與工藝傳承計畫補助要點」:三、

補助項目(四)政策性補助:對推動地方產業發展、工藝文化研究、國際性工藝文化交流及商展、推廣及工藝技藝傳承政策有重大助益或具示範帶動或具時效性者,本中心得以專案補助方式辦理。


三、申請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有實際創作行為及實體作品,且於國際工藝競賽中獲入選以上資格者。團體申請者,機票費及住宿費補助以兩人為上限。


四、核定方式

        申請者提出參與國際工藝類競賽之相關證明文件(如邀請函、入選或得獎證明、錄取通知等),經本中心審查同意後,予以補助。

        本審查會議置審查委員五人以上,由本中心主管人員派兼之。


五、補助項目

(一)機票費:補助經濟艙機票來回1 張(檢據核銷),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專案簽核補助商務艙。須以搭乘最捷徑之本國籍航班為優先,並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日韓機票最高補助新臺幣1 萬2,000 元,歐美則以新臺幣4 萬元為上限。

(二)住宿費:補助之住宿費不得超過「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所訂之70%,補助日數以5 天為上限並核實支付。

(三)作品運費:僅限補助入選/得獎作品去程,每人每年申請次數不限,補助總金額每人每年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

(四)本中心得視各年度立法院審議通過預算額度調整各補助案年度核定經費,如本要點所需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中心得刪除或調整原核定之補助額度,受補助單位並須依最終核定之補助經費調整計畫內容。


六、結案核銷

        受補助者返國後依約於期限內提交結案報告(提要表如附件,僅獲運費補助者免)並檢據(運費單據、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或其他足資證明行程之文件、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登機證存根〔含電子登機證〕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住宿費部分須按日填具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並檢附住宿證明及單據等辦理核銷撥款手續。


七、注意事項

(一)同一案件同一申請補助項目已獲文化部暨附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單位)、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補助者,本中心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經本中心核定之補助案件,應檢附同一項目未重複申請補助之切結。

(二)同一案件其補助項目不同,而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構)申請補助者,本中心酌予補助,惟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案請於展覽前提出。

(四)若有特殊情形,本中心得另案專簽處理。


八、其他

本作業須知有未盡之處,依相關法令或召開審查會議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年度分3期受理,請於5月1日、8月1日及11月1日前提出申請。 

申請網站: https://grants.moc.gov.tw/Web/PointDetail.jsp?__viewstate=U8cKtCQX5dGgRsrb7EaY6fYx+x/acowA7oJCOHz4L408lIe/efs7z+WTtc3mBJBkYvZhpy/Mg9Q=


聯絡人

謝小姐
02-2388 7066 ext.126
emmyhsieh@ntcr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