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宗旨
主要以工藝人力養成後經濟生活之必要生產及營運需求,全臺工藝微型產業為標的,逐年投入資源,輔導協助工藝產業之營運機能優化、改善空間動線之設施及環境整備、營運原設備修復或功能提升之需求等,以提升工藝產業生產效能及效率,期帶動產業,與創作、教學、觀光行旅等面向相互結合,促進臺灣工藝文化產業發展及經營能量。
工藝產業相關業者透過營運機能多元提升,解決困境及現況問題,以區域性產業資源,推動工藝產業環境改善。
貳、辦理單位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參、補助公告及原則說明
一、依據: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推展工藝文化產業與工藝傳承補助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具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法人、團體(含小型工作坊、個人工作室、工藝工坊、協會)資格之業者(負責人戶籍需為中華民國國籍)。
(二)工藝產業營運現況以具急迫性、公共性、技術提升條件之業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三、補助範圍:
(一)營運機能優化:
1.品牌建立。
2.線上、線下通路拓展與行銷。
3.其他:與工藝產業營運提升相關之項目。
(二)設施及環境整備:
1.補助項目:
(1)原工藝設備修復、設備升級、設備功能擴充。
(2)工藝產製作業空間或開放參觀空間之整備。
2.非補助項目:
(1)新購、汰舊換新機具設備。
(2)購置或維修辦公室庶務性設備費、維持辦公室基本營運(包含但不限於租金、水電費、通訊及網路等)相關費用。
(3)人事費(若因本計畫執行須另聘請專案執行人力,則不在此限)。
(4)公關禮品、販售商品製作費。
(5)膳雜費及行政管理費用等。
(6)購置土地或房屋。
(7)其他經本中心認定不得補助之項目。
(三)本中心保有以上補助款支應項目定義及範疇之最終解釋權。
四、補助標準及經費用途:
(一)本計畫申請期間,每一申請單位以補助一案為限。
(二)每一申請案(第三點:營運優化、設施及環境整備補助範圍加總經費)補助金額原則以新臺幣100萬元為上限,得申請補助資本門(設施設備)經費,惟不得超過其獲核定補助總經費之40%。
(三)申請單位申請補助經費至少應編列20%以上之自籌款。
(四)補助金額以委員審查核定結果為原則,並依本中心「推展工藝文化產業與工藝傳承補助要點」辦理。
(五)本計畫辦理成果,需無條件提供本中心及其他有需要之單位,做非營利性及教育推廣使用。
五、申請方式:
自公告日起受理申請,資料一律寄至:542020南投縣草屯鎮中正路573號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行銷組 楊小姐 收。
信封請註明:112年工藝微型產業營運及設施補助計畫
六、聯絡窗口: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行銷組 楊小姐
電話:049-2334141轉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