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辦理多角化社區工藝扶植計畫管理,使計畫執行有所依據,並達到管理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之委託輔導計畫,指本中心為推行多角化社區工藝扶植計畫,所運用公務預算,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執行具委託或合作辦理性質之輔導計畫,受委託單位應設置計畫主持人,管理計畫之執行。
三、委託輔導計畫,依計畫性質分類如下:
(一)行銷經營管理輔導。
(二)產品設計與開發輔導。
(三)其他文化、設計展覽與人才培育等輔導事項。
四、委託輔導計畫主題由本中心業務單位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求,研擬訂定年度計畫或中長程計畫,作為逐年辦理委託計畫之依據。
五、委託輔導計畫應依「政府採購法」、「機關辦理研究發展計畫採購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徵求委託對象及輔導計畫書。
六、委託對象及人員之選定,應以符合本中心計畫屬性或在相關領域具有專長者。主持人於同一期間,原則上不得接受政府兩項以上之委託輔導計畫,本辦法所稱同一期間,指計畫執行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者。
七、受委託單位/主持人應將同年度同性質輔導計畫詳列於計畫書中,供本中心參考。
八、委託單位基於管理與審議之原則應邀請學者專家,辦理期中審查與期末審查會議。
九、本中心於計畫執行期間得隨時洽請受委託單位/主持人提供有關計畫執行情形之書面資料或工作報告。
十、受委託單位/計畫主持人如有需要進行田野調查或其他踏查工作時,應於計畫內編列相關經費。
十一、受委託單位應依輔導計畫書所列計畫內容、工作項目及時程執行計畫,如有更動團隊、主持人或計畫內容者須事先來函徵求本中心意見,未經本中心事先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內容、團隊及主持人。
十二、受委託單位如須採購勞務服務時,應注意採購時需避免採購之對象同時為受本中心及受委託單位補助或輔導之對象,受委託單位應規範於採購說明書及合約書中。如有特殊需求須先書面來文向本中心說明,經本中心同意後方可進行採購。
十三、各類計畫執行所提內容及輔導成果資料其著作財產權及相關資料,應於委託契約中明定其歸屬。如為本中心所有受委託單位如需發表相關資料,應經本中心事先書面同意,主持人始得對外發表。
十四、受委託單位/計畫主持人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二項以上之輔導計畫以及連續三次以上委託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之輔導計畫,應予列為計畫成效查核重點。
十五、本中心之人員參與委託輔導工作,不得支領輔導計畫經費。
十六、本辦法經本中心業務單位陳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技術組 侯博倫 049-233414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