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獎勵對象:以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稱文創法)第三條所定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出版產業等文化創意事業者為限。
二、申請人資格及條件:
(一)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公司、社團法人或非政府捐助基金累計 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二)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三)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商業組織。
(四)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立案,且從事與文化相關事務之 團體。
(五)二人以上共同從事與文化相關事務之團體,惟團體所有成員需具備 中華民國國籍。
(六)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
(七)申請案獎項之獲獎時間為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參加之競賽及其主辦 單位須於該專業領域具重要性或代表性,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屬國際定期舉辦之競賽。
2.參與國家至少十國以上。 三、申請時間及方式:
三、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止。
(二)申請方式,本案採線上申請辦理,將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index.jsp)公告。申請人應於申請截止日 前至上開網站申請並上傳相關檔案(含「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及「授權書」)。
四、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者應提出下列文件、資料之電子檔,向文化部提出申請:
(一)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設立登記、立案證書或有限合夥申請書影本。
(三)獲獎證明文件影本、獲獎作(產)品照片或其他佐證資料,以及能充分 呈現競賽主題、方式、內容之平面或影音等相關資料、參加之國際 競賽大會手冊。
(四) 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賽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
(六) 授權書 。
(七) 第一款至六應備文件、資料或內容有不全者,文化部得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