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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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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服務
一、拾得遺失物
- 民眾拾得遺失物送交本中心各館服務台,填寫「遺失物登記表」交由承辦人留存。*請參照本中心「遺失物管理需知」
二、認領遺失物
- 遺失物領取時,須證明其係遺失人所有,並填寫本中心「遺失物認領表(1式2聯)」後始得領取。如委託他人代領時應出具「代領委託書」正本始得辦理領回手續。
三、協尋遺失物
- 倘民眾發現隨身物品遺失時,得請本中心協尋,方式如下:
(一)請於開館時間聯繫本中心協尋。
(二)至服務台填寫「遺失物協尋表」。
(三)利用本中心「遺失物公告招領網頁」查詢。
四、服務時間
- 星期一~星期日08:00~17:00(國定假日除外)
電話:049-2334141#106
展開/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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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觀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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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與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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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與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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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與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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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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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藏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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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與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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